2005年11月1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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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
朱泽军

  前不久,家住宁波市区的中年妇女孙某收到法院一叠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,她看过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,为自己莫明其妙成了一起债务案件担保人直呼冤枉。孙某认为自己既不认识案件中原告(即债权人),也从未为他人借款作过担保,对自己平白无故成了案件一方当事人感到十分沮丧。
  法院经调查了解,孙某于去年夏天购买了一套“二手房”之后,请熟人帮忙办理闭路电视登记手续,并将居民身份证、房产证等证件如悉交给这名熟人(即案件债务人)。未料,那熟人在为孙某办理闭路电视登记手续之后,未经孙某同意,擅自用孙某的居民身份证为自己向他人借款作了担保……
 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件,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,它便于公民参与社会活动。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,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秩序,促进社会发展。然现实生活中,有些人未依法使用、保管居民身份证,如遗失了居民身份证,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这就为别有用心者假冒办理涉及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生活等方面事务提供了方便,从而可能给遗失居民身份证者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害,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。一些人随意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,如办理手机入网、房屋买卖担保等,如此随意出借居民身份证,要承担难以预料的风险。